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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:全面納管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!修法前已持有上述零件之民眾,請於114年2月12日前完成報備持有或報備繳銷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
  • 聯絡人:邱淑苑
  • 聯絡資訊:02-28822623

  1.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13年1月3日公布,本次修法全面納管模擬槍之「主要組成零件」,包含:「槍管、槍機、轉輪、滑套、槍身、上機匣(上蓋)、下機匣(槍身)、彈匣及撞針」。
  2. 修法前已持有本條例查禁模擬槍之「主要組成零件」者,應於113年8月12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,攜帶該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明文件,至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局(分局)辦理「報備持有」或「報備繳銷」作業(查驗後需於零件烙碼或雷刻,並配合年度檢查)。
  3. 持有之模擬槍「主要組成零件」未於114年2月12日前完成報備程序者,依新修正之條文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、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。
  4. 一般藉壓縮氣體、機械、電池或其組合所釋出之動能,以推進彈丸之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屬於模擬槍(如生存遊戲用槍),不在本次查禁之範圍內。
  5. 如對本案有相關疑問,請洽本分局民防組(02-28822623)。

發布機關

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